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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欠乙1万元钱.双方约定于2002年5月20清偿,到期后,甲并未归还。乙后来到广州,2004年3月1

选项

  • 2004年5月20日

  • 2005年3月15日

  • 2005年5月20日

  • 2005年6月25日

  • 答案:

    D[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题中,乙对甲的诉讼时效由于乙的昏迷而要从原因消除之日起再继续计算2个月零5天。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