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简述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答案:
答: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保护,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而其中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具有最直接、最普遍、最全面这三个特点。第一,就其直接性来说,各种人身权的性质、内容、范围以及对各种人身权侵害行为的认定,首先是由民法来规定的。而且当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直接从侵权人那里得到补偿(包括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两个方面的补偿),而其他法律部门对人身权的保护这不具这一特点。第二,就其普遍性而言,民事关系是社会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最广泛、最频繁的法律关系,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也就势必时时处处要受到民法的保护。第三,就其全面性来说,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无一遗漏地包括了法律保护的各种具体形式。民法除了在对违法行为制裁方面受民法调整方法的局限,仅采取民事制裁,而不包括刑罚与行政处罚外,法律对人身权的所有保护方式,都在民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是通过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从而责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来实施的。确认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为侵权行为是通过分析其是否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的,即须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侵害了民事主体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了这些要件外,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为人体伤害和人格利益损害,而不是直接的财产损失,且其损害后果难以用金钱来计算损失。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方式。其中前几种为非财产责任方式,最后一种即损害赔偿则为财产责任方式,包括人身伤害的财产损害赔偿、侵害精神性人格利益的损害赔偿和侵害人身权的慰抚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