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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营业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措资金的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与境内”内资金融机构”间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