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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按《条例》规定应办而未办《生育证》怀孕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案:

答: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