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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 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

选项

  • 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

  • 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 优先购买权

  • 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 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 成,则双方应按照2 : 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答案:

    B解析《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 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 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 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 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 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 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代表半数以上的股权)起初表示 不同意转让,则应该购买乙预备转让的股权,但是甲本身又不愿意购 买,所以视为甲同意转让,甲和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A、C 的说法是正确的。后来,甲表示愿意购买,却主张分期付款,跟丙的 一次性付款的条件相比,后 者更优越,因此不符合“同等条件下优 先购买”的规定,所以甲不享有优先购买权,B的说法是错误的。如 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该协商确定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 的,按照出资比例2 1进行购买,D的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