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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合伙企业。四人商定,甲出资5万元,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

答案:

甲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称。$乙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故周某的要求不合法。$该行为须得丙、丁的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