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挂科搜题免费

问题:

试析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答案:

就经营范围对企业法人的限制,主要有以下观点: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三为代表权限制说,四为内部责任说。 这几种学说,对于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为民事行为的效力的判断也不相同。如果采用权利能力限制说,该行为应为无效,这就忽视了交易安全,不利于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和交易秩序的维持。内部责任说认为法人的经营范围不过是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任而已,而实际上法人的经营范围不是法人内部责任的确定,实际是解决法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涉及交易安全问题。行为能力限制说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仅受法人的性质及法律法规的限制,经营范围是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法律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该条采用的就是行为能力限制说,此时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我们认为代表权限制说比行为能力说更为可取。 代表权限制说认为法人的经营范围是划定法人机关对外代表权的范围。一方面,经营范围只是企业投资者控制投资风险的工具,经营范围一旦确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即应受到限制,未经授权不得逾越经营范围进行民事活动;如果采用行为能力限制说,则手段与目的不相称,缺乏实质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是企业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而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是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控制自身投资风险的手段,二者并无逻辑上的关联,行为能力限制说也缺乏实质上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