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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未成年工?国家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何规定?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是根据未成年人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对生产或其他劳动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安全和卫生的保护措施。未成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一年;
(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用人单位根据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
(三)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浙劳社劳薪〔2004〕154号和绍市劳社发〔2005〕8号等文件的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申请登记材料:
(1)企业用工的基本情况;
(2)《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一式二份、未成年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力市场的招工备案手续、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凭证;
(4)企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等。
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材料核查后,劳动部门出具未成年工确认书。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未成年工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