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0年3月间,某市物价局以答新闻记者问的形式,向公众透露了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同意该市自来水公司调高
答案:
该市物价局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我国《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在听证之后,政府才能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并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本案中,该物价局没有进行任何听证程序就同意自来水公司提高水价格,显然属于违反《价格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