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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具有哪些不同于物质财产的重要特点? (简答 )

答案:

答:(1)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一旦产生,就成为人类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耗损、消灭.在法律保护的期间内,它为权利人所独占控制。法律不再保护以后,这种信息本身不因权利的消灭而消灭,而是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的精神财富,永久存在。而物质财富则会在使用中耗损和消灭,甚至仅仅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消失。 (2)具有可复制性。非物质性的信息可以被平面的或立体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形式加以无限复制.这里我们是在广义上使用复制这个概念的,它包括严格意义上的复制和严榕保持同一性的重复使用,如按照图纸制作出来的产品,按照一定的方法施工、生产,利用印刷、复印、制作光盘等方式复制文学艺术作品等。物质财产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对于一个有形物品的仿制,实质上是对该有形物的造型,即其设计的复制,本质上仍然是对该造型所传达出来的信息的复制。 (3)具有可广泛传播性.作为一种信息,一旦产生出来,就可以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加以广泛地传播开来.这种传播不能够以国界、语言等因素加以限制。特别是在各种传播媒介十分发达便利的今天,除了信息所有人严格保密之外,一项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传遍全世界,信息的公共产品特征越来越突显出来。而一项物质财产(即便是像空气、光、电等这样的无形财产)在同一个时间只能够存在于一个地方,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以上的地方. (4)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信息一旦公开,就会广泛传播,凡是知悉该信息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就可以对其进行使用。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可以同时在相同或不同的地方被许多人直接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不会给该信息本身造成损耗,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只是权利人的利益。物质财产由于其特定性和唯一性,不可能同时被许多人直接使用,而且使用必然会对其带来损耗,不管这神损耗是多么的微不足道. (5)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由于信息的非物质性和由此带来的易于传播的特点,所有人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通过占有加以控制,排斥他人的侵害,因此,对信息所有人的保护更多地需要借助与法律赋予的独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