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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案中法院受理陆某的自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本案中法院受理陆某自诉是不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第二类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陆某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公安机关受理了此案,在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并没有撤销案件。而陆某以检察机关不批捕为依据提起自诉,这一依据本身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