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根据《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案:
答案:(1)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2)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3)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4)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5)承诺办案结果;(6)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7)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8)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9)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10)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11)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12)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13)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